南昌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doc【发布单位】南昌市【发布文号】【发布H期】2003-03-31【生效口期】2003-03-3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南昌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1991年11月27日南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12月15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4年3月29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16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正2002年11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31EI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维护集市贸易市场秩序,保护集市贸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流通,繁荣城乡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是指有市场名称,有固定场所、相应设施及经营服务机构,有多个经营者入场经营、分别纳税,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现货市场。第三条第三条集贸市场管理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公平竞争,依法管理,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第四条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入场经营者和集贸市场监督管理者,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集贸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主体和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商贸、公安、税务、城市管理、物价、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集贸市场建设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旧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同步进行。市灣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集贸市场的布局和建设。集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功能配套、活跃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市区内确需开办露天集贸市场或者夜间集贸市场的,应当从严控制。第七条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开办集贸市场。集贸市场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建设,应当给予支持。第八条第八条开办集贸市场应当符合城市或者行业发展规划,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集贸市场开办者中请开办集贸市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 兴建集贸市场的申请书;(二) 房屋土地权属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占地审批文件或者场地使用证明;(三) 集贸市场选址的方位平面示意图。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在接到集贸市场开办者的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九条第九条集贸市场开业前,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持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集贸市场的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应当提交的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请办理营业执照。开办专业性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第十条第十条集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设施:(一)有市场招牌和行业标志;(二) 有政策法规宣传栏、违法违章处理结果公告栏、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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