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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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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实施细则.doc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实施细则(讨论稿)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的要求,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为依据,结合我省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一、 评估的目的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旨在达到以下目的:(一) 通过落实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促进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切实办出高职特色,努力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二) 全面了解学校的实际情况,对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方面做出分析和评价,查找分析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重点的引导学校加大对产学结合改革的投入,加强教学建设,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三) 完善省政府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宏观管理,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长效保障体系与监控机制,使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成为学校的自觉行动,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二、 评估的指导思想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按照“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要求,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切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保证我省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教学质量,促进院校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应强调评与被评双方平等交流,共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共同探讨问题的解决办法,注重实际成效,引导学校把工作重心放到内涵建设上来。三、 评估的原则(一) 学校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以学校自评为基础,专家评估相配合,建立和完善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二) 静态与动态相结合。既要考察人才培养效果,又要注重人才培养工作过程,还要关注学校发展潜力。(三) 全面了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既要把握人才培养工作全局,又要抓住关键要素进行重点考察。(四) 评价与引导相结合。既要对人才培养工作状态做出判断,更要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思路与办法。(五)科学客观、民主公正,提高效率,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四、 评估的内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内容由《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见教育部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数据信息,结合《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涉及的评估项目构成。《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使用教育部提供的平台系统)由基本信息、院校领导、基本办学条件、实践教学条件、办学经费、师资队伍、专业、教学管理与教学研究、社会评价等九大方面组成。各高等职业院校每年9月30日前,填报《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上报教育部、省教育厅,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监测、管理和评估高等职业院校的信息资料。《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由领导作用、师资队伍、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特色专业建设、教学管理、社会评价等7个主要评估指标组成,主要评估指标下共设22个关键评估要素,每项关键评估要素的说明为该要素的基本观察点与评价点,重点考察内容为反映关键评估要素的工作状况的信息。(详见附件1)五、 评估的方法围绕影响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评估方法采取以分析《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为主要手段,辅以现场有重点的考察。现场考察按照以下方式方法进行:1-听取学校自评建设情况的汇报(不超过20分钟)查阅资料考察学校硬件环境和实验实训场所听教师说课、上课与领导、干部、教师、职工、学生等进行深度访谈或召开座谈会专业剖析根据考察评估院校的实际情况,专家组可按照上述基本做法,灵活采用各种评估方法,对评估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六、 评估的结论被评估学校对各个关键评估要素中的基本观察点与评价点有思路、有措施、有成效,是该要素评为合格的基础。专家通过分析数据状态、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和深度访谈等方式,对各关键评估要素达到情况给予评价,并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确定其是否合格。如专家组内对某关键评估要素是否合格存在争议,则通过集体表决的方式确定,未获得半数以上“合格”票的,则该要素为“不合格”。专家组在对关键评估要素进行评定的基础上形成各主要评估指标的评价意见,并作为考察评估反馈意见的依据。被评估学校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经专家民主讨论或表决,关键评估要素被评为“不合格”的未超过5项,则评估结论为“通过”;关键评估要素被评为“不合格”的达到和超过5项,则评估结论为“暂缓通过:对“暂缓通过”的院校,在一年内必须进行再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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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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