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产品贸易政策法律与中国的对策内容提要:各国对农业的保护由来已久,乌拉圭回合谈判成功地将农产品重新纳入国际经济合作的范畴后,世贸组织各成员国均对各自的农产品贸易政策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各自的特点。日本作为一个有着根深蒂固的农业保护思想和传统做法的发达国家,其调整后的农产品贸易政策极具特色,保护主义色彩依然浓厚,这给中国农产品出口造成了很大影响,中日之间农产品贸易摩擦日渐加剧。本文结合实践深入探讨了日本有关农产品贸易政策与法律的形成、发展、内容、体系与特点,并结合日本在新一轮农业谈判中的立场,提出了中国的应有对策,以期为妥善解决中日农产品贸易摩擦、扩大我国农产品出口提供理论支持。国际贸易始于奢侈品等非必需品,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国际贸易开始扩大到农产品和动力原料等必需品。而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各国倾向于自给自足而不愿进口。因此,农产品国际贸易一直受到保护主义的冲击。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农业协定》,成功地将农产品贸易政策重新纳入国际经济合作范畴,对各国农产品贸易政策产生了深远影响。各国在依据《农业协定》对农产品贸易政策进行调整后,形成了各自鲜明的特点。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中日之间农产品贸易联系紧密、往来频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中日农产品贸易摩擦逐渐增多。因此,深入研究日本农产品贸易政策和相关法律,将对中国自身相关法律的完善以及解决中日农产品贸易中存在的问题大有裨益。一日本现行农产品贸易政策与法律的历史溯源日本战败之后,在盟军总司令部(GeneralHeadQuarters,GHQ)的主导下,日本推行了大规模的农村土地改革,政府以近乎剥夺的价格强制收购绝大部分农田,然后再以近乎赠予的价格转让给农民耕种,并明确规定农民的耕种权受到保护。这一改革形成了当今日本农业的雏形。(注:参见满达人:《现代日本经济法律制度》,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9页。) 战后,日本粮食供给严重不足。如果食品价格暴涨,企业主将不得不为了维持劳动力再生产而提高工资,而劳动力成本提高将削弱产业的竞争力,无法实现产业振兴。所以,日本政府战后一段时期的粮食和农产品贸易政策的重点是降低食品价格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对1942年后一直执行的《粮食管理法》进行了修改,将大米的收购价格减半,政府低价强制收购农户的农产品以进行分配。(注:参见林纪东:《战后日本法律》,台北正中书局,1971年,第12页。) 20世纪50年代,日本经济开始振兴,农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1961年6月,日本制定了《农业基本法》。该法以“改善农业与其他产业的生产力差距,提高农业生产力,逐渐增加农业就业者收入”为目标,旨在最大限度地实现农产品的自给自足。由此,日本的农业及农产品贸易政策,开始了从着重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生产者负担型”到主要保护生产者利益的“消费者负担型”的重大转变。同时,农民建立相关组织积极参与政府有关农业的决策,这直接促进了大量对农产品进口加以限制的政策和法律的出台。日本政府在农产品贸易上采取这种保护性立场的根本原因,在于日本人口多耕地少,粮食安全对于国家安全至关重要,加之当时处于重视农产品贸易保护的国际大环境之中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各国均加强了农业保护政策和对国内农产品市场的管理。二战后,农业部门基本上游离于为筹建国际贸易组织(ITO)而不断进行的多变贸易谈判之外,最终也未被纳入GATT体系。此后,GATT的各缔约方对农业采取了各种保护政策,其中,欧共体更是将农业保护制度化。),农产品贸易的保护性倾向比较严重,从而使农产品贸易成为“保护主义杂草丛生之地”,长期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之外(注:参见黄东黎:《国际贸易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524—529页。)。历时八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成功达成了《农业协定》。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为了执行该协定,同时出于国内产业调整的需要,日本对与农产品有关的政策和法律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广泛涉及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以及贸易领域。二日本农产品贸易政策与法律的体系与内容日本有关农产品贸易的政策和法律以《农业基本法》为中心,以有关食品卫生及安全的法律、完备的进出口管理法律体系以及关税法体系为辅助,以经济产业省、农林水产省、厚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等为执行机构,形成了一个健全的、发达的体系。(一)《农业基本法》 1999年7月,日本国会通过了新的《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即“新基本法”),同时废止了1961年制定的《农业基本法》。新基本法是为了解决旧基本法累积下来的国内农业问题,以及为适应WTO农业协定规则的要求而出台的。其中,农产品贸易政策的调整,基本反映在围绕这部法律而展开的一系列改革当中。概括起来主要包括: ,将国内支持政策从价格补贴向强化农业生产能力的方向调整。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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