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doc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7)4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备委办厅局、各氏属机构:省政府同童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制定的《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口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省财政厅1997年12月)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1997)7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木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门用于水利基金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全省建立省、市、县三级水利建设基金。第四条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统一纳入各级水利建设基金,其征收和使用管理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第五条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由各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第六条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七条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必须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第八条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标准:(一) 从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含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公(水)路运输管理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和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车辆通行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屮提取3%,作为水利建设基金。(二)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H山市、松原市、延吉市、双阳区、九台市、徳惠市、蛟河市、舒兰市、桦甸市、磐石市、永吉县、公主岭市、伊通县、双辽市、东丰具、东辽具、梅河口市、辉南具、柳河具、通化县、集安市、靖宇县、抚松县、江源县、长白县、临江市、大安市、通榆县、沈南市、图们市、琲春市、和龙市、龙井市、汪清具、敦化市、安图具等市、具(区),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屮划出不少于15%的部分,作为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三)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第九条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一) 对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含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公(水)路运输管理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等政府性基金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哪级财政收入,由哪级财政部门按月按比例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划入本级水利建设基金专户。(二) 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车辆通行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哪级收入,分别由哪级交通、公安、工商、城建等部门按季按比例提取水利建设基金,于季末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的水利建设基金专户。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范围和提高筹集标准,不得任意减收、免收水利建设基金。年终,各级政府可根据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情况,对筹集工作屮贡献较大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一) 主要江河堤防工程建设及险工险段治理;(二) 大屮型水库的除险加固;(三) 新建、改建、扩建大屮型水利工程;(四) 国家、省投资建设的重点水利丁•稈的资金匹配;(五) 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六) 省级防汛抗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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