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之无法判刑的罪犯.doc案例分析之无法判刑的罪犯思修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之无法判刑的罪犯测仪101蔡明学号:1010022020杀人偿命,此理自古有之,可以说是不可以变更的圭臬之言,然而在现代这个高度发达的社会确实有这样的现象。具体是个什么情况呢?让我们來一起看看这个案例玉林市中苑经审理查明,因为同是玉林高中89(3)班的同学,蒋伟强、汤冑、昊峰、庞汉都是好朋友。即使在人学毕业参加工作后,他们仍然经常在一起吃啡玩乐。后來,蒋伟强因恋爱、做生意失败,归咎于3个好朋友,便产生杀死他们的念头。为杀死汤胄,2002年9月初,蒋伟强从广州返冋玉林。自9月28日起,每天到汤家附近守候,伺机作案。10月8日凌晨2时许,当汤胄骑摩托车从外面回到玉林高中教师宿舍区其家门口时,在此守候多时的蒋伟强马上冲上去朝汤冑连刺数刀。以为汤胄U死,蒋伟强遂离开。走了数米后,听到汤胃还有声音发出,蒋乂返冋,用刀朝汤胄的胸部连刺数刀,致汤胄当场死亡。蒋伟强逃离现场后,窜到玉林二环路清湾江人桥、城西镇莲塘村丢弃作案时所穿衣裤、刀具、公文包等物。同日,他搭车来到南宁市,欲杀害同学吴峰。为了筹措经费,10月12LI晩,蒋伟强在南宁市望州路抢劫一•辆出租车时,被路过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蒋伟强遂主动交代了自己杀人的事实。看到这里我们也许可以判断这很明显是一起故意杀人罪,但是情况就在一份鉴定报告下出现了惊人之处!到底是什么样的一•份报告呢我们接着看看。2002年10月22H,玉林市公安局委托自治区粘神疾病司法技思修Z案例分析术鉴定组对蒋伟强进行司法精神鉴定,鉴定结论为“蒋伟强患有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由于汤家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2003年1月,玉林市公安局又委托广州市精神病医苑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蒋伟强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2003年4月,蒋伟强被释放,并被送进医苑进行治疗。原來是偏执型粘神分裂症,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精神病人其在无意识的行为没有约束力。也就是其在此时所作所为皆不在法律的约束之下。在此似乎可以结案,但是忍受痛苦的是受害者的家人,他的家人对此是无论如何都不能够相信的,因为作案者平时的表现明明是一个完全正常的人。他们的家人认为蒋件强杀人、抢劫的事实清楚。从行动上來看这行为明显是清楚的,有组织有纪律的,因为他”每天到汤家附近守候,伺机作案。”又有”听到汤胄还有声音发出,蒋又返冋,用刀朝汤胄的胸部连刺数刀,致汤胄当场死亡。”可鉴其行为之正常,于是受害者家人又提出来上诉!2006年4月,汤家依然对两份鉴定结果提出异议,玉林市检察苑遂委托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北京安定医苑再次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蒋伟强患有将神分裂症,作案属混合性动机,辨认与控制能力均不完全,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据该份鉴定,当年5月16日,蒋伟强再次被逮捕。随后,玉林市检察苑向玉林市屮级法苑提起公诉,认为蒋伟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及抢劫罪,由于具在犯罪过程小,辨认和控制能力均不完全,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思修之案例分析或减轻处罚。2006年11月20日,玉林市小级法苑经过审理,认定了北京安定医苑的鉴定结论,并依此作出判决:蒋伟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同一•个案情,4份鉴定,有了两种结论,
案例分析之无法判刑的罪犯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