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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争执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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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亮点以及争议点国家版权局日前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通知同时公布了社会公众提出意见的途径和方式。去年7月13日,国家版权局在京举行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启动会议暨专家聘任仪式”,标志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正式启动。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国家版权局邀请社会各界包括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社会团体、科研院所、产业界、专家学者等近200家单位和个人就《著作权法》修订工作提出意见。随后,国家版权局专门委托了著作权领域影响力较大的三家教学科研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分别起草《著作权法》修订专家建议稿。此次公布的修改草案共八章、八十八条,新增加了不少内容。其中,根据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增加了必要内容,如作者的出租权、表演者出租权、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一些业界反复呼吁和实践中迫切需要的,并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初步达成共识的内容,也首次写入修改草案中,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实用艺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界定、视听作品归属、职务作品归属、著作权专有许可和转让登记、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等。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期为今年4月30日,在此之前,社会各界均可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一经公布就引起了业界的强烈关注,业界专家认为,新增加的一些内容体现了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要求。但也有相关专家认为,修改草案还不是很成熟,尚存在着一些显见的问题,将会引起社会各方面的争议。新闻链接《著作权法》大事记1990年9月7日,《著作权法》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1年10月27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对1990年《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由原来的六章、五十六条变更为六章、六十条。2010年2月26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并根据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的现实需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并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涉及两个条款,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共六章、六十一条。2011年7月13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在京正式启动。专家观点突破法定赔偿额提高到100万元借鉴《专利法》的规定,此次公布的修改草案将法定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被业界认为是本次修法的重大突破。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近年来,网络侵权盗版比较严重,尤其是资源分享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等侵权获得的收益很高,如果不及时打击,容易造成损害扩大。“依照现行法律,法定赔偿50万元,权利人几乎无法得到赔偿,或者通过诉讼获得的赔偿数额很低,根本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更不足以弥补维权成本,也不能撼动侵权盗版企业,不能遏制或打击侵权盗版的继续蔓延和扩大。”草案还规定,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时,参照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张洪波分析说,这也打破了原来的“填平”原则,有点惩罚性赔偿的意思。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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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