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河镇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溪河镇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溪河镇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溪河镇暂住三日以上的人员。第四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严格管理、优化服务、依法保护的方针,遵循管理与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第六条年满十六周岁、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到达暂住地三日内, 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按下列规定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一) 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暂住的, 由单位指定人员进行申领; (二) 在购建房屋或租赁房屋暂住的, 由房主或者本人进行申领; (三)在常住人口家中暂住的,由户主或者本人进行申领; (四)外来成建制的单位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申领; (五)其他场所的流动人口,由本人进行申领。暂住在直系亲属家中的,由其亲属告知暂住地居(村) 委会或本单位保卫部门,可不办理暂住证。第七条饭店、旅馆、招待所等经营旅馆业的场所住宿的流动人口,按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办理住宿登记。流动人口在上述场所包租房间从事经营活动, 其中住宿一个月以上的,由留宿单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第八条在暂住地居住 2 年以上,有固定住所、职业的流动人口, 动员其办理长期户口。第九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暂住证,以备查验。持证人居住地变动或者暂住证丢失的, 持证人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补证手续。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对流动人口按一人一证方式及时办理暂住证。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需要继续暂住的, 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一条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 实行流动人口治安责任制, 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一)对本单位流动人口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二)为本单位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三)不得招用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口。(四) 发现本单位流动人口有违法犯罪活动, 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第十二条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前,出租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或单位介绍信, 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 然后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第十三条出租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前应查验承租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承租人应办理暂住证而尚未申领的, 应督促其先申领暂住证; (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承租人; (三) 与承租人、房屋所在地居(村) 民委员会签订出租房屋治安防范工作的责任状; (四)依法纳税; (五) 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 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第十四条承租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不得承租未向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房屋; (三)禁止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五条从事介绍房屋租赁及流动人口务工的中介机构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一) 建立介绍房屋租赁、务工登记台帐制度, 登记台帐保存期一年,以备公安机关查验; (二) 为流动人口介绍职业时, 必须查验其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对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不得为其介绍职业; (三) 在介绍房屋租赁时, 必须查验该房屋的登记备案手续, 对无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得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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