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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意见的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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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意见的应用.doc汕头市国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意见的应用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职丁分流安置意见为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职丁分流安置丁作,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 基本原则实施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妥善安置职T,维护社会稳定:(一) 合法性原则。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安置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切实解决企业有关社会保险欠费欠帐问题,保障职T的合法权益。(二) 合理性原则。确定经济补偿、离岗退养等相关待遇,要与企业改革前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和产权转让收益情况相挂钩。(三) 积极稳妥原则。要在明确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凡是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不具体、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实施企业产权变动。二、 职工安置程序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职丁•分流安置方案,并履行如下程序:(一) 制订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各类人员基本情况表(企业职工、离休、退休人数及各类人员的花名册)、职工分流安置办法(包括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经济补偿标准和金额、离岗退养人员基木生活费标准、离退休人员安置管理有关费用等)、企业缴纳补会保险费情况。要进行安置成本测算,明确资金落实情况、实施的步骤和时间等。(二) 制订职工安置方案时应与企业工会协商,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三) 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人会或职工人会审议通过。(四) 报国令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五) 企业与职丁解除劳动关系应提前通知职丁木人。企业计发经济补偿金和办理其他有关手续,以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为基准日期。三、 分类安置职T(一)企业改革时应与在职职T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含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月丁资标准根据出让国有产权收益情况,原则上按600-900元(含100元医疗补助费)的幅度确定。企业改革前生产正常,效益较好,不拖欠应缴纳税费,职丁丁资较高,转让国有产权收益较高,有足够支付能力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按职工木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T资计发;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T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企业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按上述标准执行的,其计发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按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范围,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确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丁•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6个部分组成。以下情形均视为在本单位的T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1)职工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进入本单位工作的,改变前的工作年限;(2)因成建制调动进入木单位工作的,改变前的工作年限;(3)原固定工的连续丁龄年限;(4)职工因组织原因离开企业期间的丁•作年限。职工因个人原因离开T作岗位(如请长假、停薪留职等)的年限,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的年限。改革后继续留在金业工作的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口愿的基础上转为新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改革时已计发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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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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