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第九属小学校长培训讲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石柱教师进修学校谢芝玥制定《办法》的背景《办法》的法律效力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其分类四、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五、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六、与《办法》有关的法律问题七、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对策与建议制定《办法》的背景1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制度不健全用“雨后春笋、层出不穷”来形容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用“焦头烂额、疲于应付”来形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用“痛不欲生、悲愤难容”来形容那些受害学生家长,用“提心吊胆、杯弓蛇影”来形容班主任和任课教师。2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不清,影响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3学校缺乏安全责任观念,预防意识薄弱《办法》的法律效力1时间效力:即时生效(即自2002年9月1日《办法》颁布之日起生效),无溯及力。2空间效力:全国所有全日制学校及其学生发生的、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3层级效力:属部门教育规章,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在法院判案时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判案依据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其分类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和特点1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2特点:1)绝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2)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牵涉到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学校以及校外有关部门等多方关系;3)独生子女的增多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4)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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