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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代位继承与转继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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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代位继承与转继承.doc浅议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摘要]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而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这两种制度作为我国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我们进行探讨。本文主要介绍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相似及不同之处,从二者的概念、适用条件等方面进行论述,从而发现这两种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建议。全文共5059字。[关键词]代位继承 转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而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制度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二者有其相似之处,但在发生原因、范围、事实根据方面以及制度方面又存在不同之处。—、相似之处二者都有继承人已死亡的事实;都是由原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二、二者的区别(—)概念不同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⑴而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⑵(二)适用的条件1、性质和效力不同。代位继承制在西方渊源于古代罗马法。在当时,如果家子先于家父死亡,则家子之子可以作为正统继承人取代其父因死亡而空下来的继承位置,取得家父遗产的继承权。中国唐律《户婚律》中也有类似代位继承的规定:“诸应分田宅财物者,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现代各国继承法均有内容相近的关于代位继承的的规定。代位继承的性质各国法律界人士众说纷纭,观点不一,其中代表性的观点有两个:一是固有权说,一是代位权说(又称代表权说)。固有权说主张: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其本身固有的权利,代位继承人是基于自己的权利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并不以被代位人是否有继承权为转移,日本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均采用该观点。代位权说主张:代位继承人之所以享有代位继承权是因为被代位人原本就有继承权,代位继承人不过是代表死去的继承人取得应继份额而已。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直系卑亲属便无法代位继承。我国继承法采用的是代位权说,最高院的关于继承法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笔者比较赞同固有权说,因为固有权说从理论上讲更具有合理性。首先,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被代位人自死亡之日起,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主体资格消灭。以主体资格为依归的继承期待权随之消灭。继承法律地位当然不复存在。其代位人不可能代替一个实际上已不存在的法律地位进行继承,故代位权说违法了民法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基本原理,因而是不能成立的。固有权说主张代位继承人系基于自己的固有权利而继承可以有效克服代位权说的这一矛盾。其次,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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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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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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