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论文浅析死刑不引渡原则院系部年级专业学生姓名班级学号指导教师2012年04月01日浅析死刑不引渡原则[摘要]死刑不引渡原则起源于西方以人权与主权为基础的文化环境,其中所涉及的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有着冲突的一面,可以说引渡中主权与人权的冲突在该原则上表现得最为激烈。我国现行刑法保留了大量死刑罪名,而面对死刑不引渡原则,我国立法机关一定程度上采取了回避态度,因此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是该原则在我国司法适用中要解决的一大难题。鉴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相关立法的空白,本文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起源展开论述,从国际人权和国家主权的角度简要叙述了该原则的法理基础,并进一步对该原则在国外的适用情况做了概括分析,最后结合我国的引渡实践阐明该原则对我国立法司法的意义,提出了该原则在我国进一步适用的理性建议。关键词:引渡;人权保护;国家主权;死刑不引渡黄风教授说过:“最近若干年来,死刑不引渡这一规则在国际引渡合作领域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其发展趋势不可低估。”作为现代引渡制度下的产物,死刑不引渡原则近二十年来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不断提高,逐渐蜕变为国家间引渡合作中使用频率较高的拒绝理由或限制性条件,从一定意义上看,死刑不引渡原则已经成为一种刚性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起源于西方以人权与主权为基础的文化环境,其中所涉及的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有着冲突的一面,可以说引渡中主权与人权的冲突在该原则上表现得最为激烈,因此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是死刑不引渡原则在适用中要解决的一大难题。我国现行刑法保留着大量死刑罪名,中西引渡条约的签订表明我国首次明确承认了死刑不引渡原则,对我国进一步在国际司法领域开展合作具有重要意义,该原则的适用将不可避免的对我国立法司法产生影响,我国该如何协调解决这一问题,正是本文下面所要探讨的。一、死刑不引渡原则概述(一)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概念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第十一条规定:“如果请求引渡的罪行根据请求国的法律可以判处死刑,而被请求国的法律对这种罪行则没有判处死刑的规定,或者通常不执行死刑者,引渡可以被拒绝,除非请求国作出能够使被请求国满意的保证,死刑将不被执行。”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概念己经没有太多争议,但是在理论界,一直有很多学者将死刑不引渡原则表述为“死刑犯不引渡原则”。这些学者认为,死刑不引渡原则针对的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引渡人,而非已经被判处死刑的被引渡人。作者认为把“死刑不引渡原则”称为“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是不准确的,死刑犯不引渡的外延较窄,针对的是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外逃,判刑国为执行刑罚而提出引渡的情形;而死刑不引渡原则外延相对较宽,一方面是请求国尚未对被引渡人判处刑罚,此时其逃离请求国的管辖而进入被请求国境内;另一方面是请求国在请求引渡前,己经对被请求人判处了死刑,在死刑的执行阶段,其逃离了请求国的管辖而进入了被请求国的境内。该原则中涉及死刑问题不予引渡的依据是引渡对象被引渡后有受到死刑处罚的可能性,而不只限于己经被引渡请求国判处死刑的人。由此可知,“死刑犯不引渡原则”这种说法欠妥,应是“死刑不引渡原则”。(二)死刑不引渡原则的产生发展在诸多引渡原则中,死刑不引渡原则产生的比较晚,如同赵秉志教授描述的“它是现代引渡制度的产物,是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起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该原则的形成发展受到国际人权运动对于死刑态度不断转变的深刻影响,可以说该原则的形成发展是与废除死刑运动同步进行的。要探究死刑不引渡原则的起源,必然要涉及废除死刑的问题,而作为一种古老的刑罚,死刑在很长的时间里受到广泛应用,至今也没有彻底废除。然而在漫长的适用过程中,死刑作为一种太过残酷的刑罚多次被质疑,被责难,例如十九世纪末期,在欧洲和拉美地域掀起的以废除死刑为标志的运动。当然,在这个时期,死刑并没有构成引渡的障碍,英法之间发生的默尼埃引渡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默尼埃是法国人,一个无政府主义者,在巴黎实施了两次爆炸事件,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后来逃至英判决,判处他死刑,而后根据《英法引渡条约》,要求英国政府逮捕默尼埃,将其引渡回法国。英国政府在伦敦将默尼埃逮捕,并提交到英国法院审理,法庭最终决定将默尼埃引渡回法国,随后默尼埃被执行死刑。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在当时死刑与不引渡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二战结束后世界爆发了又一场死刑废除运动,许多国家开始从自己的刑法典上废除死刑,一些国家虽然没有从法律上废除死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采取判决但不执行的方式。这一运动也影响到相关国际立法,相关的国际组织及国际人权文件对死刑从沉默放任向打击限制转变,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对死刑的限制性的规定就是其典型代表。各国学者们也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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