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泰府字〔2018〕89号征收人:泰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和县城区嘉禾大道。法定代表人;邓永翔,县长被征收人:彭国辉,男, 1974年6月7日生,汉族,澄江镇居民,住泰和县城工农兵大道南侧原粮食局职工住宅楼旁。因钦顺路建设工程需要,泰和县人民政府于 2017年9月8日作出《钦顺路原粮油机械厂旧城片区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 》(泰府字〔2017〕80号),同日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对钦顺路建设工程地块所涉及房屋实施征收,并经公示明确了单家独院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 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被征收房屋腾房搬迁交付拆除期限为 2017年12月30日止。房屋征收部门为泰和县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江西首佳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被征收房屋系单家独院房屋,坐落于泰和县城工农兵大道南侧原粮食局职工住宅楼旁,属征收范围内。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泰府字第 30735号,,实测建筑面积 。证载所有权人彭国辉,证载规划用途为住宅。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泰和县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泰府字〔 2016〕24号)和《钦顺路原粮油机械厂旧城片区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江西首佳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实测评估,该房屋评估单价为 元/平方米,房屋评估价值为1499001元,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12008元,有线电视、水电、空调等管线迁移补偿 ,附属物补偿 39289元,屋顶简易棚补偿 4014元。房屋征收部门于 2017年12月4日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为和公馆小区 11#、12#楼, 产权调换安置房源楼层房号在钦顺路项目建设指挥部二楼专门设置的选房厅进行了现场公示,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供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选择。但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彭国辉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本机关认为,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0号)等有关规定。鉴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为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ー条、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以及《 钦顺路原粮油机械厂旧城片区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等,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一、对被征收人彭国辉坐落于泰和县城工农兵大道原粮食局职工住宅楼南侧房屋实施征收,按照《 钦顺路原粮油机械厂旧城片区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 江西首佳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结果以及 《钦顺路原粮油机械厂旧城片区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有关规定,被征收人应获得货币补偿数额如下:: 1499001 元;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12008元;有线电视、水电、空调等管线迁移补偿: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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