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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信用卡黑中EXSO介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doc.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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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卡黑中介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情 2007 年12月至 2008 年8月,夏某伙同林某为牟取利益设立了办理信用卡的中介点,该二人为骗领银行信用卡进行分工,由林某负责向申请持卡人收取身份证复印件、办卡手续费,由夏某组织人员替申请持卡人填写申领信用卡申请表。为使不符合开卡条件的客户能够申办信用卡,夏某先后虚构了 40余家公司名称,委托他人刻制了公司的公章,开通多部电话,然后以上述 40余家公司名义为当地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资信能力低的人员提供虚假的工作单位、本人职务、收入证明等身份材料,向多家银行申领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夏某还以事先开通的多部电话冒充申请人应付银行的审核照会,或通过林某以向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小卡片的方法,指导申请人应付银行的审核照会。之后,夏某还伪造了申请人工作单位的公函,以委托收件方式,由林某从邮政局领取发卡银行所发出的信用卡挂号信。夏、林二人采用上述手段先后为他人骗领到各银行的信用卡达 600 多张。待银行发卡后,夏、林二人又根据持卡人的透支套现要求,将持卡人的信用卡通过 POS 机, 以刷卡消费方式透支提现,扣除其所谓的办卡“手续费”、“利息”等,将余下现金交由持卡人。至案发后,有 700 余万元的逾期透支款未能追回。分歧对于本案中夏某、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存在以下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夏、林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 我国《刑法修正案(五)》只把“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主要是考虑到行为人如果以真实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银行凭持卡人的真实姓名、年龄、住址是可以找到持卡人并追回损失的。本案中,申领人都提供了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夏、林二人在帮助申领人办卡 2 的过程中,只是为这些申领人伪造了工作单位、职业、收入证明等虚假信息,这些虚假信息不属于“身份证明”的内容。因此,夏、林二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修正案(五)》所规定的“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虽然社会危害性较大,但并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理由是: 、林二人的行为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夏某、林某通过提供申请人真实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虚构申领人的工作单位、职务、收入证明等身份材料骗取发卡银行对申领人信用及申领资格的信任从而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完全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 ,还应包括工作单位、职业、收入等信息的证明资料。对于骗领的行为来说,无论行为人使用的是虚假的身份证件还是虚假的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等其他身份材料来骗领,对其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并无实质的区别。 、林二人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尚不足以推定夏、林二人在帮助申领人骗领信用卡以及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提现时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本案尚无法以信用卡诈骗罪认定,还是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较为妥当,也能够罚当其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理由是:《刑法修正案(五)》第二条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增添到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的条文中,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夏、林二人的行为不仅有帮助申领人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同时还有与申领人共同使用的行为,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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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