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双阳区除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祖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本市房屋拆迁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一) 负责有关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监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二) 审查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考核拆迁工作人员,颁发《拆迁岗位证书》:(三) 确定从事房屋拆迁的评估机构;(四) 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除许可证》;(五) 监督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六) 下达《暂停办理通知书》,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七) 依法裁决拆迁纠纷:(八) 依法查处违法、违章拆迁行为;(九) 受理、接待有关房屋拆迁的来信、来访:(十)建立拆迁档案制度,管理拆迁档案。第二章拆迁申请与批准第五条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市拆迁办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拆迁办应当自收到上述资料15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七条因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道路、桥梁、广场等重大基础设施项H和收购储备土地项目需要拆迁的,可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文件,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八条市拆迁办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的截止日期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市拆迁办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九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到市拆迁办中请办理《暂停办理通知书》,《暂停办理通知书》应当送达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暂停办理通知书》应当载明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建设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拆迁办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暂停期限内,规划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 租赁房屋。第三章拆迁实施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的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迁办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拆迁办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房屋拆迁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自行作废。第十一条房屋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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