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合同范本合同编号: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签订《 资金信托合同》。第一条释义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本合同:指《 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 资金信托。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本信托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制定的《 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数额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信托贷款:指受托人对 公司的信托贷款。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第二条信托目的受托人为发挥在 领域的投融资优势,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交付给予受托人经营管理的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运用于 公司的融资项目。第三条信托类别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第四条受益人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第五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金额Y: 元)受托人在 艮行 开立信托专户。委托人为自然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填写说明:划“表示选择)(1)受托人营业场所□(2)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划款至受托人以下银行账号: ;开户行: 第六条信托期限信托计划推介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推介期结束日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信托期限为 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计算。第七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八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收取信托报酬;根据情况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以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的身份,作为 公司的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权利;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净收益;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九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依法继承;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十条信托财产的构成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第十一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第十二条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委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3)信息披露费用;(4)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5)收付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6)受托人的信托报酬;(7)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本款所称费用,是指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之比例分摊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费用计提本信托设立和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计算和提取第十三条信托收益、信托收益率与信托净收益的计算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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