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选举与政党第一节 民主与选举的一般理论一、民主的概念(一)民主的词源从根本上说,选举和政党制度都是围绕民主这个核心展开的,但是民主这个经常被人提起的概念却在很多人观念中并不清晰。那么什么是民主呢?民主一词最早在公元前5世纪由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首先使用。从词源上看,英语:democracy,起源于希腊语:dēmokratia。dēmos指“人民”;Kratia原意指“力量”或“权力”,后被用来代表“政府”或“统治”。(二)民主的含义民主的基本含义是指由人民“当家作主”的政府或统治。人们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民主:第一,作为政治制度的范畴,民主是指一种政府组织形式(政体),与君主制、贵族制等相对。第二,在理念的层面,民主是一种价值观。第三,作为权利,民主是人民的一项权利,即民主权利。它是指公民直接或通过自由选举的代表间接地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民主权利具体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立法的创制权和复决权、知情权以及担任国家公职权等。第四,作为生活方式,民主是一种体现人民“自治”的生活方式。它在承认人的利益差异的前提下,强调用确定的规则(即多数决定的规则)和妥协的方式来解决利益冲突,以实现整个社会的合作、协调和多元化。第五,作为法律制度,民主是一种利益代表机制。和其他政治制度一样,民主的过程也是一种稀缺价值的权威性分配的过程。民主表现为具有选举权的所有公民(也即选民)选举其代理人以进行合法统治和管理的程序。通过这个程序,被选举出来的代理人对选民负责并代表他们的利益。同时,公民也可以通过这个程序和平地撤换其代理人。在这个过程中,公民通过选举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影响国家的公共决策。(三)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直接民主,是指公民可以直接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制度,它强调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直接管理自己的事务。间接民主,又称代议制民主,是指公民通过选举出来的“官员”来代表公民的利益实行统治的制度,它强调人民通过其代表来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务。代议制民主已被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代议制民主并不是没有缺陷的制度,但是与直接民主相比,它是“利多弊少”的制度。民主的缺陷:多数人暴政的倾向,以多数的名义侵犯少数人的权利。宪政就是对民主缺陷的防范和制约,代议制民主也是一种对直接民主的暴政倾向的防范。[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美国的民主是修正后的民主,受到宪政原则和制度的限制与约束。二、民主选举的理论基础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卢梭是直接民主的极力倡导者。社会契约论:政府是人民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设立的,正是为了这一目的,人民才把固有权利的一部分让渡出去成为政府的权力。从公共决策的机制:多数人决策还是少数人(甚至一个人)决策。从历史的经验看,政府权力的行使者或者是君主统治下的一个人,或者是寡头、贵族统治下的少数人,或者是民主政治下的多数人。在政府权力由一个人或少数人行使时,政府不可能做出反映社会中每一个人利益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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