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一、,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的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修订后的预计净残值强调现值概念,也就是说在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应将其金额折现。原准则中预计净残值是终值,新准则中的预计净残值则是现值。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其预计净残值,在这种情况通常应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预计的弃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其金额为折现值。之所以这样修改,主要是考虑到我国有些特殊的企业,在资产使用完报废后要发生一笔很大的费用,例如,核电站在报废的时候要发生大笔的处置费用,如果正常经营过程中没有预先提取,不利于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反映。,指出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和初始支出的确认原则仍然是相同的,要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即:(1)该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后续支出不符合上述条件,就不能资本化,而应予以费用化。二、固定资产准则规范的内容本次准则体系比较完备,对于有关的经济林木和产役畜等生物资产,规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对于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三、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以下3类:①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②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③已出租的建筑物。下列两个项目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①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该项目应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②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该项目应作为企业的库存商品等核算。四、①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对于接受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在办理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之后,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在其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或股本;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与确认为实收资本或股本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为银行存款或应交税费。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固定资产存在弃置义务的,应在取得固定资产时,下列各项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也在本科目核算:(航空)的高价周转件。,如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装修费用等。(建造承包商)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购建的各种临时设施。、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与所购置的计算机硬件一并作为固定资产。、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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