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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教学案例.doc.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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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教学案例《警察法》教学案例一、改变美国警察执法的三大案例 1 、排除规则――马菩诉俄亥俄州案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 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 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这条修正案明确规定,人民的隐私权不得侵犯, 没有搜查证, 不得乱闯民宅。导致第四条修正案适用于所有州法的案例发生在最高法院于 1961 年所审定的马菩诉俄亥俄州。 1957 年5 月的一天,警察获悉有个在最近爆炸案中的嫌疑犯藏身在朵瑞. 马菩女士家(dolreemapp) 。三个克里夫兰市的警官敲马菩女士的家门并要进屋去搜查。马菩和律师通了电话后, 拒绝没有搜查证的警察入门。警察只好悻悻而去。三小时后,七名警察回来,再次试图进入玛菩的房子。警察敲门, 马菩没有立即回应, 他们强行推开一扇门。此时站在楼梯半道的马菩要看搜查证。一名警察举起一张纸说他有搜查证。马菩抢过那张纸, 要收进连衣裙。但警察想要收回那张纸。经过一番争夺, 警察夺回了那纸张,并因为马菩的挑衅行为,铐住了马菩。这时, 马菩的律师闻讯赶来, 但是警察不让他进屋见他的客户。马菩被强行带进她楼上的卧室。警察搜查了壁橱、衣柜、箱子。他们也搜查了其它房间, 包括地下室。在那儿, 他们找到了一箱子淫秽刊物。马菩因这些刊物而被捕。在法庭上, 马菩被指控窝藏淫秽刊物, 检察官企图证明这些刊物是马菩的。审判中发现, 警察根本没有搜查马菩住房的搜查证。被告申述说, 这些刊物不是她的, 而是属于曾经住在她家的一个房客的。房客搬走后, 这些刊物被遗忘在她的地下室。然而马菩乃被认定犯有非法拥有淫秽刊物罪。马菩不服, 上诉俄亥俄州最高法院, 声称淫秽刊物不属于她的, 声称警察取证过程是违法的。 1959 年5 月,俄亥俄州最高法院驳回了马菩的上诉, 认定警察在法庭出示的证据没有问题。马菩仍然不服, 再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961 年6月, 美国最高法院同意马菩上诉的理由, 警察蛮横地无视马菩的宪法权利, 非法进入她家进行搜查,获取与搜查目的不一致的东西,并以此为由,给马菩定罪。美国最高法院早在 1914 年的 中就裁定,非法获取的证据不能用于联邦诉讼中。在 1949 年,美国最高法院又裁定第四条修正案保护个人不受联邦和州政府的侵害() ,但是直到 , 美国最高法院才最终决定, 因为第四条修正案的隐私权可以通过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而实施, 排除法则适用于各州和联邦的诉讼中。排除法则规定, 非法获取的证据必需被排除在审判外。无可能原因的搜查是非法的。马菩在俄亥俄州的定罪被推翻, 因为搜查她的住所违反了第四条修正案所保护的人民的住宅不受无理搜查权利,所得的淫秽刊物不能在法院上出示, 用来给马菩定罪。在法院可出示的证据指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程序而收集的证据。换句话说, 警察不能擅自动用非常手段来打击罪犯, 警察打击罪犯必须首先自己要遵照法律所允许的手段。 2 、米兰达警告第五条修正案:“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 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不经正当法律程序, 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1963 年, 一个名叫恩纳斯托. 米兰达( ernestomiranda ) 的白人无业青年, 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讯。在审讯前, 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 有权不自证其罪。米兰达年仅 23岁, 文化程度不高, 既无职业又无收入, 属于一贫如洗的贫困阶层, 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经过两小时的审讯, 米兰达招供了罪行,并且在供词上签了名。在法庭上, 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签字的供词, 并以此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这时,根据最高法院 1963 年对吉迪恩诉温赖特案( ,1963 )的判例,州法院刚刚开始有义务为被控犯有刑事重罪的贫穷被告人免费提供律师。米兰达因此有了一名法官指定给他的律师。米兰达的律师认为, 根据宪法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 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然而, 陪审团还是根据供词判决米兰达有罪, 法官判米兰达二十年有期徒刑。定罪后, 米兰达的律师不服, 代他上诉。此案后来历经周折, 终于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966 年, 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一票之差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 理由是警官在审问前, 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的公民权利(不得被迫自证其罪) ,所以米兰达的供词属于“非自愿供词”,这种供词在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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