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临时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汽车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约定以下条款:一、本合同为汽车临时租赁合同,甲方为乙方提供租赁车辆,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租赁费。二、本合同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 租赁期间,乙方需要甲方提供车辆租赁服务,需提前一天以电话的形式预约,通知甲方其所需的车型和租赁车辆行车的全部路线 ,行驶所需的费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甲方以书面的形式将双方同意的内容填写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短租业务流转表》上 ,并用传真或其他的书面方式交乙方,乙方以传真或其他的书面方式确认。乙方随时可以核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短租业务流转表》所填写的内容。四、付款方式为转帐方式。甲方在每月1日将上一月结租金的发票送至乙方,乙方需在接到发票的5日内以转帐的方式支付发票上的总租金额 ,若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租金,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总租金额*5%.现金方式。甲方在每月1日将上一月结租金的发票送至乙方,乙方每月将月结租金在5日内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发票上的总租金额 ,若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租金,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总租金额*5%五、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提供乙方选用的车型为 ;车辆每日工作时间为十个小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币元,若车辆超时工作,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币元/小时,不足一小时以一小时计收;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由乙方支付 ;如因乙方需要,导致甲方车辆驾驶人员需在外地住宿的,由乙方支付司机食宿费人民币200元。六、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车辆车况状态良好;提供有效的行车证件;对车辆投保车身险、第三责任险、司乘座位险、附加险,且保险期限包含了租赁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期限 ;所配备的司机服务态度良好,熟悉路程,并保证按时到达。七、本合同最短期限为一年。在本租赁合同期内 ,按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短租业务流转表》所列出的行驶区间内,仅汽车的使用权属于乙方,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提供)司机违法违规行驶,及在禁止停车的场所停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八、甲方负责租赁期内的车辆的保养、正常磨损的维修、年审、季审的工作 ,并承担相关费用。九、租赁期间的车辆燃油费、路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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