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心甸(二期)回迁楼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智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及其(营口市物业实施细则)等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落座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其中住宅:物业类型: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3、本物业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共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4/、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5、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6、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7、社区文化娱乐活动。8、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第三条: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第一次召开业主大会止。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2、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3、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4、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5、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6、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7、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2、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有乙方组织实施。3、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4、 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5、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6、对本物业的共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8、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9、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10、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第六条:管理服务费用: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包干制执行;2、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2、乙方在接管本物业中心发生的前期管理开办费,按以下执行: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4、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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