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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正式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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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正式版.doc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企业名称/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产权人证明上述住所(经营场所)权属主体系 所有,面积平方米,属合法住所(经营场所)。现所有权人以(自有、租赁、无偿使用或其他)方式提供给该企业使用,同意该住所(经营场所)用于(填写公司名称)经营使用。产权人签字:(证明单位盖章)年月 日需要证明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已作出如下承诺:一、 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 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三、 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申请人:(证明单位盖章)年月 日(表格说明见下页)此表根据《赣州市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制定,其原文如下: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4)9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赣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赣州市内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第四条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法定地址,是市场主体的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已经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第五条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除外)可以设立多个经营场所。住所和经营场所同在一起的,只登记住所;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展于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区内的,允许市场主体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展于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六条市场主体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备案文本,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出具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己经备案的经营场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念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七条市场主体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并对证明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申请人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在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内的市场主体。(三) 经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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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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