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凭经营合同书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甲方将宜良县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位于迎宾路 71号宜良县旅游旅社红梅舞厅六楼租凭给乙方经营。经双方共同协商,订立以下条款,并严格遵照执行。一、 租凭期限:1年,从2014年2月2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二、 租凭费:,按照先交款后使用的原则,每年及以后各年的租凭费于上年度12月13日一次性付清。三、 租赁期间甲方为宜良旅游旅社(迎宾路71号)的房屋产权所有者,乙方只有使用权、经营权。不得将房屋作抵押贷款,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并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四、 租凭期间:乙方必须确保原房屋建筑结构的完整性,不得私自开挖门窗或隔墙等。如需要正常装修房屋,必须报请甲方研究同意后,方可加工。否则造成房屋损坏的,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责任。租赁期满乙方对房屋的装修改造部份不得拆除, 甲方也不对乙方作任何补偿。五、 租赁期间:房屋、水、电设施是甲方的固定资产,移交给乙方使用、维护管理。产生损坏,由乙方出资修复。六、 乙方在租赁期内、使用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月以实际使用量支付给甲方。七、 乙方在租赁期内,要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合法经营。同时要加强“四防”安全工作,杜绝不安全隐患,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八、 乙方承租房屋期间,如遇市政建设需要或者甲方规划建设需要占用租凭房屋时,租凭合同解除,甲方退还乙方未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九、 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时交付房屋给乙方使用,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2、 乙方不按时支付水、电费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3、乙方使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应支付违约金 1000元。4、 乙方不按时归还房屋,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5、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1000丿元。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件:1、乙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2014年2月21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 (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 (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 (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 )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 )。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 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 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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