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浅析论文,法律论文论文,论文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浅析【内容摘要】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被部分学者认为是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随着中国的成功入世,做诚信市民、打造信用城市的呼声日渐高涨。本文试图立足民事法律,从诚信原则功能的历史变迁入手,对诚信原则所发挥的指导当事人进行民商事活动、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体现与保障道德、解释与补充法律、解释合同、解释遗嘱等功能作以浅析。【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立场当事人功能【引言】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概言之,诚信原则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这一原则在当前的法律表现形式十分广泛: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由此足见其触角伸张范围之宽,涉及领域之广。近年来,更有人提出诚信原则应作为各部门法律的原则之一。台湾学者史尚宽指出“关于此原则之适用,并有主张不限于私法,而并应及于公法、宪法”。什么原因使众多学者对诚信原则如此青睐,我认为其终极支撑是其完备的功能。功能是一事物的功用及效能,它表明该事物的有用性,决定着该事物的利用前景,决定于该事物的本质内容。鉴于诚信已是古有之义,经过了长期的历史变迁,其内涵及处延也势必发生变化。再加上诚信与道德割不断的血脉联系,调整着法的创新与实施,兼具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双重属性。这一切要求我们从历史入手关注道德领域,深入法的创制与实施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作多角度的分析。一、诚信功能的历史变迁诚信原则的发展经历了罗马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那么,其功能也必然经历了这么三个阶段的演进。在罗马法阶段,诚信原则主要发挥了补充契约条款不足,维持商品经济的要求的公平之功能。诚信原则作为道德领域的规范移植入法律的做法始于罗马法,主要表现为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在罗马法里,诚信契约是严正契约的对称。严正契约的债务人只需严格依照契约的规定履行义务,而诚信契约则对当事人提出更高的要求,进一步要求了当事人履约时善意、诚实的内心状态,比严格的契约条款起了更大的保障作用,体现了商品经济对法律的一般要求。由于先进生产技术的传入和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罗马帝国的商品经济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商品交换的发展带来了债的立法技术的提高,立法者面对纷繁复杂的商品交换关系,日益感到对每一种都详加规定的困难。他们发现无论法律条款和契约条款多么严密,如果当事人心存恶意,总能找到规避之法。他们认识到当事人的诚实、善意和合作精神是履约的更可靠保障。因此,在罗马法中发展了诚实契约,把诚信的要求作为默示条款补充到某些契约关系中,使当事人在承担契约明文规定的义务之同时,承担诚实信用的补充义务。相应地,在解决诚信契约的发生纠纷的诚信诉讼中,承审员不但可以根据契约内容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对契约内容进行干预,按照通常人的判断标准增加和减少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以体现商品交换关系所要求的公正。近代民法阶段,即从欧洲近代史上的法典编纂运动到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诚信原则虽然被继承下来,但其发挥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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