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以下称“甲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名义股东(以下称“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鉴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万元。现甲方实际出资人民币 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基于以上所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上述目标公司—%的股权(股份)(以下简称“代持股权<股份>”)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股权(股份)(股份)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权(股份)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权(股份),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参与公司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第二条代持股权(股份)(股份):甲方将其拥有的*********有限公司%的股权,计出资金额 万元人民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 万元),作为“代持股权(股份)”。(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对代持股权(股份)已经实际足额缴纳了所对应的出资。甲方保证以其实际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权(股份),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权(股份)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代持股权(股份)”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乙方保证在甲方拟转让“代表股权(股份)”时,无条件同意并承受,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配合甲方完成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变更股东登记等)。;。, 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 3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不擅自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权(股份)”及其股东权益,不得对“代持股权(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第三条股权(股份)收益权利 (股份)项下的股权(股份)收益(含利润分红),由甲方实际受益人所有。,对*********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宜,以股东名义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有限公司的利润分红款将汇入乙方名义股东账户或由乙方名义股东领取的,乙方在代领包括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后,将立即汇至甲方账户或由甲方指令安排。第四条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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