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厂牌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公司形象,提高员工荣誉感,并显示本公司同仁身份,故要求全员进厂区须穿工服和带厂牌。第二条、厂牌一律配挂在左上胸,不得挂于腰际或以其他外衣遮盖,违者以未配厂牌处理。第三条、上班时间,员工须配挂厂牌;在进出厂时也必须向保安出示以证名身份。第四条、新入职员工由人事部统一制作发放。第五条、员工厂牌为员工出入,上班及厂区识别,不得作为其他身份证明。第六条、注意对厂牌的爱护和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到人事部门补办;第一次缴工本费 10 元,第二次 20 元,以此类推;自然损坏可直接补办,不扣取费用。第七条、员工厂牌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记大过以上处罚,造成后果立即除名并追究法律责任。第八条、凡利用厂牌在外作不正当的事情,或借给非本公司同仁, 而在外破坏本公司名誉或肇事者,将辞退或交法办。第九条、没有厂牌者,保安员有权拒绝其入厂或要求登记后方可放行。第十条、员工离职时,应将工具厂牌须交回公司。第十一条、各组长、主管应督促所属员工配戴厂牌,并由行政部追踪查核,未戴者每月第一次罚款 5 元,第二次起每次罚款 10 元, 三次以上(不含三次)部门主管连带处罚。第十二条、本办法于 2006 年12月22日施行,并由厂办负责解释。中山市万利窗帘制造有限公司厂办 200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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