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内保外贷融资产品知识.doc工行内保外贷融资产品知识一、基本规定(一) 内保外贷业务,是指在境内企业向我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的前提下,由我行境内分行为该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投资企业)开出以我行境外营业机构为受益人的保函(含备用信用证,下同),由我行境外营业机构向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的业务。(二) 反担保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优质企业;被担保人(借款人)是指反担保人的境外投资企业;贷款人是指我行境外营业机构(含境外分行、全资子银行和控股银行,下同);担保人是指我行境内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三)内保外贷总额度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我行为境内企业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一揽子对外担保额度。(四)内保外贷总额度由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统一申报。在审批同意的总额度内,担保人为内保外贷业务提供的对外担保无须再逐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报批,但仍须在当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二、业务分工(一) 担保人负责营销所属境外投资企业有融资需求的境内企业,分析融资需求情况;联系反担保人,就有关协议条款进行协商,落实反担保措施;做好反担保人资信和承保能力等事项的贷前调查、初审工作;在融资出现风险时,负责会同贷款人向反担保人和借款人追索相应款项;负责提出内保外贷额度的年度需求。(二) 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根据分行的业务需求,测算年度内保外贷总额度,商公司业务一部、公司业务二部等相关部门,经有权签批人同意后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内保外贷总额度;负责在全行范围内分配内保外贷额度;负责联系协调贷款人;负责对保函条款进行逐笔技术性审查;监控并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送我行总额度的使用情况。(三) 总行公司业务一部和公司业务二部负责就国际业务部测算的内保外贷总额度提出相关意见;负责联系协调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四) 信用审批部负责对内保外贷业务中的对外担保进行审查(对外担保额度占用反担保人等额贷款授信额度),并报有权签批人审批。(五)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确认内保外贷业务的合法性,审查保函及相关协议文本。(六)贷款人负责调查核实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融资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借款人是否存在以同一项目重复借款等情况;按照当地法律、监管要求及有关规定,履行贷款的审查审批程序,签订融资协议,发放贷款;按照融资协议约定及有关规定,对贷款用途、提款、项目进度、贸易情况及借款人经营状况等进行跟踪与管理。三、授权、授信管理(一) 内保外贷业务执行融资类保函有关授权规定。(二) 内保外贷业务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外担保发生时,要根据担保额度,扣减反担保人相应的授信额度。融资归还后,恢复反担保人相应的授信额度。对借款人与反担保人同属我行全球授信的客户,内保外贷业务可只占用反担保人相应的授信额度。四、办理条件(一)反担保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 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担保能力;2、 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基本条件;3、 愿意为借款人融资向我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反担保;4、 担保人要求的其他条件。(二) 被担保人(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2、 如为境外贸易型企业,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得低于10%;如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得低于15%;3、 已在境外依法注册;4、 已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5、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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