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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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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91014( 颁布时间) 19991014( 实施时间)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 113 号( 文号) 银川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方式第三章征地程序第四章征地费用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经1999年9月2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 规范土地征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统一征地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土地时, 由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偿转为国家所有或将已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予以调拨的国家行政管理行为。第三条征用土地应当对被征地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第四条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征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 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银川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征地工作,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银川市土地统征机构( 以下简称市统征机构) 负责统一征地的具体事务工作。第六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由银川市财政部门从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拨付给市土地统征机构管理和使用。第七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用于征用集体土地和收购国有土地以及对征用、收购的建设用地进行前期开发整治, 不得挪作他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报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使用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审核, 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第二章征地方式第八条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 使用本单位划拨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都应由市统征机构负责统一征地。任何用地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用地单位) 均不得与被征地单位直接签订征地协议或议定征地费用标准。用地单位私自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或议定征地费用的, 规划部门不予选址,土地管理部门不受理用地申请。第九条统一征地采用委托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一) 在银川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 为实施城市规划征用土地的, 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土地统征机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统一征地工作。被征用土地为银川市人民政府储备用地的,由土地统征机构负责管理整治。(二)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下列范围土地的, 由用地单位委托市土地统征机构进行统一征地: 1、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跨银川市行政区域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需要使用银川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的; 2、其他建设项目确需使用银川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的; 3、建设项目需要使用银川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存量建设用地或已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第三章征地程序第十条征用银川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统一征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银川市经济建设发展计划制定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计划和统一开发利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二)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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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