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问题面对结婚离婚的诸多问题,现在很多男女年轻朋友或者老年朋友选择同居,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同时也有很多婚外同居,由此产生了一些列法律问题,不是非法律人士所能预料,因此很有必要了解其中的一些法律规定,避免日后为损失了青春和钱财而后悔,只有自己明确了一些问题的答案,才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端,让我们的人生更加幸福美满!下面通过故事的方式解析非婚同居、非法同居以及老年再婚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这些知识或者常识对于目前同居状况非常普遍的现在来说非常有必要了解,可以帮到自己或者别人,这些问题汇集了法院裁判文书网的一些法院判例,简单易懂,实操性强,我们会对婚姻家庭法系列问题都将以此形式在各个社区、微信群、QQ群普及推广,提升全面法律意识。[注意]因本专题涉及较多法律问题,您可以从下面问题中,找到自己的关注点,如果需要解决的问题尚不在其中,也可以列示,提前加微信,以便可以提高效率,解决眼前问题。[问题概要]一、非婚同居小王(男)与小李(女),自2013年3月开始生活在一起,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在有以下问题,希望得到您的解答,如果是您的朋友您会怎样建议?小王理出分手,小李认为是事实婚姻,法院会支持吗?答:不会。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小王理出分手,小李可以要求小王支付分手费吗?答:不可以。法律上不存在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费用,小李的请求得不到支持。同居期间小王生孩子花费了3万多元,是否可以要求小王一起承担,小李的误工费是否可以向小王提出要求?答:生孩子的费用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可以要求小李一起承担;根据民法总则公平原则,小李的误工费可以向小王提出要求。他们在同居期间生有一个小孩现在1岁多,如果分手小孩一般会由谁拥有抚养权,抚养费如何支付?答:(1)2周岁以下的原则上由女方抚养(2)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5、同居期间小王买房子时,房产证上加了小李的名字,现在分手如何处理?答:小王有证据证明房款都是自己出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房子归自己所有。6、如果买房的小王出的钱,现在房产证上写的是小李的名字,小王可以独自出售房产吗?如果小王向法院起诉要求拿回房子,但是又没有出资买房证据,法院会如何处理?答:不可以独自出售。法院会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7、如果买房时房产证只写了小王一个人名字,小李认为也出钱了,小李该如何主张权益?答: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归双方共同所有。8、小李借给小王20万元,小王出具借条,他们之间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关系,现在小李要求小王归还,遭小王拒绝,小李如何处理?答:属于民间借贷性质,可以向法院起诉。9、如果小王在婚前买了房子,只有小王一个人名字,他们婚后共同还贷,若干年离婚,小李可以主张她有一半房产吗?如果她当初出了装修费,该如何是好?答:不可以。向法院起诉,还贷的部分按债务处理,装修费折价补偿,房子升值部分按评估由取得房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10、同居期间小王为了给小李治病,向朋友借了2万元,现在与小李分手,该债务如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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