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义务除雪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41231( 颁布时间) 20041231( 实施时间)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142 号( 文号) 鞍山市城市义务除雪管理办法经 200 4年12月27 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3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施行。二 00 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了做好市区的除雪工作, 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安全和整洁, 保障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除雪指挥部负责全市除雪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市城市除雪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 对本辖区内的除雪工作负完全责任, 区长(管委会主任) 为第一责任人; 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 所属的城市除雪管理部门(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公安、交通、工商、教育、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除雪工作;新闻单位应当及时播发除雪通知和报道除雪动态。第四条除雪工作以义务清除为主, 按照区域管理、分级负责、分片包干的原则, 采取专业队伍与社会力量相结合、人工与机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五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除雪清扫清运公司, 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除雪工作的市场化、产业化。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 与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城市除雪管理部门(机构) 或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与除雪责任单位之间应当分别签订除雪工作责任状。建立除雪保证金制度,督促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履行职责, 有效组织本辖区内的除雪工作。每年除雪工作开始前,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缴纳 10 万元除雪保证金,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缴纳 5 万元除雪保证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所在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 缴纳除雪保证金, 具体数额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自行确定。每年除雪工作结束后, 达到除雪标准的, 全部退还除雪保证金; 未达到除雪标准的, 视其情况退还部分或不退还除雪保证金,所缴纳的除雪保证金用于补充除雪劳务费和奖励资金。禁止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除雪保证金。第七条除雪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 部分主要街路、广场和所有桥涵的除雪工作, 由环卫专业队伍负责; (二) 其余的主、次、支路的除雪工作按照城市除雪管理部门( 机构) 划分的责任段,街巷路的除雪工作按照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划分的责任段,由社会力量负责; (三)公园景区的除雪工作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的除雪工作,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的除雪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集贸市场的除雪工作,由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 拆迁工地、建筑工地周边街路的除雪工作, 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第八条除雪责任段的划分, 按除雪单位在册职工总数、个体经营者从业人员数及大、中学校在册教职员工和学生数,以人均 25- 35平方米的标准划分。对无除雪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自愿以费代工的, 按每年每平方米 3 元的标准收取除雪劳务费,专项用于除雪劳务支出。第九条除雪工作应当以雪为令,雪停后 24 小时以内清除完毕。实行机械化除雪作业的道路及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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