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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串标认定处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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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我县招标投标市场行为,预防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维护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利害关系人,采用相互串通、资质挂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第三条  对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围标、串标行为,由公管办组织协调,各行业监督部门依法实施查处。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虚假招标或与投标人串通招标行为:(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及材料、设备采购,而后组织招标的,或以其他借口补办招投标手续的;(二)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抬高投标人资质等级或设置多项资质等级标准和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三)应当接受而不接受,应当拒绝而不拒绝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的;(四)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或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投标人额外补偿的;(五)在开标前泄露投标文件容或者授意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容,或在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更改投标文件的;(六)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应当的招、投标或开、评标活动信息的;(七)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的;(八)明示或者暗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或倾向性评审的;(九)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2—10款情形之一的,属与投标人串通招投标行为,受招标人指使、授意的,属与招标人串通招投标行为。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行为:(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中标人的;(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的;(三)为谋取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而采取联合行为的;(四)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五)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的;(六)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七)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其容存在异常一致的;(八)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错、漏之处出现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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