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的规定。℃%,、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摩擦或与氧化剂、℃,但小于60℃%、纤维、闪点不小于60℃℃,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的规定。℃%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摩擦或与氧化剂、℃,但小于60℃%,℃,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的规定。表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承重墙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楼梯间和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难燃性柱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梁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楼板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不燃性难燃性可燃性疏散楼梯不燃性不燃性不燃性可燃性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性难燃性难燃性可燃性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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