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集团公司厂区交通安全管理,保证集团公司内部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职责划分 1. 后勤保卫部做为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归口管理单位,有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教育和处理的工作职责。 2. 集团公司相关单位负责各自工作范畴内的车辆( 铲车、叉车、公司内部车辆、运输车辆等)的交通安全的管理。第二章交通安全规定第三条后勤保卫部有职责对进出厂区的车辆驾驶员和外来人员审查相关证明和证件。第四条集团公司相关单位负责对工作范畴内的车辆驾驶员进行证件审查和交通安全教育。第五条集团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厂内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六条进出厂区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车辆须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停车, 严禁在道路、交叉路口停留, 严禁私自进入生产区和占用消防应急通道。第七条进出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后勤保卫部办理相关手续取得通行证后,方可进出生产区。第八条进出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司机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第九条进出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阻火器,严禁携带烟火或其他火种进入生产区域。第十条物料运输车辆按登记顺序进出厂区,禁止强行超车或插队,以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第十一条物料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后勤保卫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5~ 10 公里/ 小时)在厂区内行驶,严禁违规行驶。第十二条运输易燃易爆等高危化学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出生产区域必须按照后勤保卫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并悬挂警示标志。第十三条运输白灰渣、炉渣、易滴漏等物品的机动车辆,必须封盖严密, 保证不散落、飞扬或滴漏情况的出现, 否则禁止进入厂区。第十四条特殊的机动车辆(如超宽、超高、超长)进出生产区域, 应由使用单位专人指引进出生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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