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甲方:注册登记号/身份证号:通讯地址/住所:联系电话:乙方:注册登记号/身份证号:通讯地址/住所:联系电话:第一条委托事项(一)是一家于年月日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注册号为:;住所为:;主营业务为:;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为:。(二)甲方在签订协议之日对标的公司实际出资合计元,占标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三)现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一致同意甲方将其对标的公司的出资元(占标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或“代持股份”)委托乙方代持,并签署协议。第二条委托内容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标的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第三条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就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记载、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投资权益不享有收益权或处置权。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随时将标的股份或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予以配合。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乙方将其代持股份依法转让予甲方选定的新受托人。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作为名义股东,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标的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而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任何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乙方承诺并确认其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及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由甲方所有,并将根据甲方要求的时间及方式转交给甲方。在甲方拟将代持股份转让予他人时,乙方须对此提供所需的协助及便利。第六条委托持股费用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第七条委托持股期间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第八条保密条款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第九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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