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中国近代的法官回避制度探讨.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9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9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国近代的法官回避制度探讨回避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早在东汉时期出现的《三互法》,即是中国最早的有关地区回避的成文法律,而《唐六典》中规定的换推制,则明确规定了官员的职务回避。由于古代司法行政不分,专职法官尚未出现,因此,严格意义上的法官回避制度并未正式形成。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法律文化的不断传入,诸如程序公正,司法独立、司法中立等诉讼审判理念和制度也对国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为了维护司法中立,促进司法公正,近代政府制定和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法官在任职、执行职务等活动过程中,必须避开某些地域、亲属或退出审判活动,从而形成了近代意义上的法官回避制度。该制度在保障司法诉讼程序的公正、防止司法出现地缘化和亲缘化倾向等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对于近代法官回避制度的研究,学界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目前尚未有专门研究成果问世。本文试图对近代法官回避制度进行初步的探讨,以引起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一、职务回避:近代诉讼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职务回避是指承办案件的法官与所承办案件有利害关系时需要退出对该案件的审判活动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中国古代职务回避制度开始于唐朝时期实行的换推制,此后各代在该项制度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近代法官回避制度是近代诉讼机制的必然要求,已是伴随着中国近代司法改革的进行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1906年晚清政府修订法律馆修订的《刑事民事诉讼法》,最早对法官职务回避的事由做出明确规定:凡承审官有下列情形者,应向高等公堂声明原由,陈请回避:一、承审官有被损害者;二、承审官与原告或被告有戚谊者;三、承审官于该案曾为证人或代理人者;四、承审官于该案无论现在或将来有关涉利益或损害者。该法由于遭到各省都抚反对而被搁置,其关于法官回避的内容也成为空谈。1907年颁布实施的《大清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在法官职务回避方面的发展之处在于,一方面明确了回避的提出主体为执行职务之法官和诉讼案件当事人,并根据回避提出主体的不同,将法官职务回避分为法官自行回避和当事人请求回避两种;另一方面将法官与诉讼人有旧交或嫌怨以及恐于审判时有偏颇者作 为当事人请求回避的原因,从而丰富了回避事由的内容。.1911年初编订完成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用较大的篇幅规定了法官职务回避制度,将法官职务回避分为回避拒绝及引避,而且对回避事由、回避主体、回避的决定主体、回避的程序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从而丰富了职务回避的内容。北洋政府直接继承了清末诉讼立法的模式和内容,因此在实践上大致沿用清末法官职务回避制度。南京政府颁行的《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等诉讼法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用专章规定了法官职务回避制度,使该项制度更加完善。在此以南京政府时期的《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为例来归纳一下近代法官职务回避制度的相关内容。关于法官回避事由。《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了法官应自行回避的七种原由:第一,推事或其配偶前配偶或其未婚配偶为该诉讼事件当事人者;第二,推事为该事件诉讼当事人、七亲等内之血亲或五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亲属关系者;第三,推事或其配偶前配偶或其未婚配偶就该诉讼事件与当事人有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偿还义务人之关系者;第四,推事现为或曾为该诉讼事件当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长家属者;第五,推事于该诉讼事件现为或曾为当事人之诉讼代理人或辅佐人者;第六,推

中国近代的法官回避制度探讨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9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国霞穿越
  • 文件大小28 KB
  • 时间2020-08-30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