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串通投标及法律责任作者赵士恒《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条例)已经 201 1 年 11月 30日国务院第 183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12 年2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条例不仅对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招标方式审批、资格审查、招投标及评标程序、招投标投诉及监管、违反招投标条例的法律责任等,特别是对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处罚标准。由于招标项目涉及的交易金额巨大,串通投标现象在建筑招投标市场并不少见。本文尝试从现行法规角度归纳分析串通投标具体情形,以及串通投标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串通投标定义。串通投标指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投标过程中,为了达到承揽招标项目的目的,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在投标前和投标过程中,串通一气,商定中标价格价等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社会上俗称“围标”、“内部指定中标”等均属于串通投标行为。串通投标有违社会公平原则,扰乱招投标市场正常秩序,滋生腐败,为法律所禁止。招标投标法第 32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招标投标条例就投标人之间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 17 种串通投标情形进行了界定。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为: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约定中标人、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联合行动;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有: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以及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 2 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等。串通投标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串通投标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的,中标无效,导致重新招标,造成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合法投标人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行政责任。串通投标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有: 一、罚款。投标人串通投标,串通投标人中标的,处以按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串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串通单位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串通投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市场准入限制。串通投标人以行贿谋取中标、3年内 2次以上、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他人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等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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