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文件的法律约束力及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浙江湖州中院判决龙邦装潢公司诉长兴广播电视台合同案(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 2013 年 3月 28) 裁判要旨在招投标过程中, 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须知、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合同条件的说明等规定, 对招投标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 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投标保证金是一种债权成立阶段的担保,类似于立约定金。案情 2008 年 12月, 长兴广播电视台委托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就长兴县传媒中心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进行招标。《投标通知书》上载明: 对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在建工程;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按规定向长兴县招投标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 50 万元。《招标文件》中规定: 投标有效期为 80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自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退还投标保证金( 无息);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即为招标结束, 未中标人自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后 7 天内, 前来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手续;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并经查证属实,将拒还投标保证金。 2 2009 年 1月 14日, 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龙邦公司) 按照长兴广播电视台的要求向长兴县招投标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 50万元。 2009 年 1月 16日, 长兴县招投标中心网上公示招标结果, 湖州市建工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中标承建长兴县传媒中心室内装饰工程。另, 2009 年3月 23日, 长兴县建设局作出《关于县传媒中心室内装饰工程有关投标单位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 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赵小明在长兴县传媒中心室内装饰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投标期间,正在承建浙江警察学院综合楼装饰工程,与其投标时提供的资料不符。 2009 年8月 18日, 长兴县监察局对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单位提供的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在长兴县招投标中心网上进行公示, 并决定将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共 250 万元不予退还, 并上缴国库。 2009 年8 月 20 日,长兴广播电视台向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关于长兴县传媒中心室内装饰工程 5 家投标单位弄虚作假后对违约金处理意见的函》, 通知其投标保证金 50 万元不予退还, 并于当日上缴国库。龙邦公司向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判令被告长兴广播电视台返还原告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 50 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万元。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招标属于要约邀请, 但对招标人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长兴广播电视台的《招标文件》属于向龙邦 3 公司发出关于长兴县传媒中心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的要约邀请,该《招标文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具有法律效力, 故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龙邦公司的项目经理赵小明在长兴县传媒中心室内装饰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投标期间, 正在承建浙江警察学院综合楼装饰工程, 实际情况和投标时提供的资料不符, 属于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 长兴广播电视台对龙邦公司投标保证金 50 万元不予退还,并无不当。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龙邦公司不服, 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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