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协议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公平和诚实的原则,双方就气排球球场及其配套场地租赁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场地乙方承租甲方位于,面积约平方米,用途以甲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第二条租赁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共计1年。第三条租金本合同租金按年支付,租金标准为:元/年;租金于2018年1月31日之前支付。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1、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2、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保障乙方正常使用。3、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使用范围。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 3、应按期支付租金,不承担因经营产生的经营费用,包括税费,水、电等生活费用。 4、应爱护并合理使用租赁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需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将办公房及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合同的解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租金的1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经甲方两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2、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3、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 4、逾期三十日未支付租金的。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按照月租金的10%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其他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减收相应的租金。第七条其他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等市场内的经营设施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应减收相应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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