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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群众投诉督办工作暂行规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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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群众投诉督办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新密市委《关于在全市党员中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新密发〔2014〕1号),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聚焦反对“四风”,加强“双基”建设,突出服务群众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两大重点,着力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条例和规定,结合我市活动群众投诉督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活动办)督办组在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市委活动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督办我市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群众投诉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督办工作,是指我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间,上级机关、领导交办和群众向市委活动办投诉事项的核实、交办、督办等工作。
 
第四条 做好群众投诉督办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靠群众的原则,严格依纪依法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五条 市委活动办督办组在活动开展期间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等信息,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关于党员干部“四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群众投诉举报,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诉举报人要如实提供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等有效信息;
 
(二)投诉举报应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请求及事实依据;
 
(三)投诉举报人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确保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受人委托投诉举报的,被委托人须提供本人有效信息,且有充分材料证明投诉内容确系投诉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第三章 初核交办
 
第七条 根据投诉举报内容,市委活动办督办组经初步核实登记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承办单位,下发《限期办理通知书》,明确具体要求。
 
第八条 市委活动办督办组对群众投诉件进行交办,承办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责任领导、具体承办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章 督办追责
 
第九条 市委活动办督办组对交办事项的督办,可以采取下发《督办通知》、重点督办、约谈督办、现场督办、联合督办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在市委活动办督办组下达的《限期办理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上报办理情况。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办理的,承办单位须及时向市委活动办督办组书面申请并经批准。
 
第十一条 如有以下情况,市委活动办督办组经领导批准同意后,将对承办单位下发《督办通知》进行重点督办。经督办后,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仍未改进纠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单位责任人责任。
 
(一)超过期限仍未办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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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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