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眉. .页脚住房建筑物定名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为加强居民点和建筑物命名管理,进一步推进地名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命名范围本市范围内的居民点和 10 层以上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均需办理命名手续。二、命名原则(一)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的命名除严格遵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个部分组成。专名体现个性,通名反映类别。 2. 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必须与其规模和功能相符,用字规范,含义健康,并保持相对稳定。 3. 不得使用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 .页脚词语。 4. 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格调低俗、容易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反应或误解的词语。 5. 不得使用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复古崇洋、离奇抽象、名不副实的词语。 6. 一般不使用人名( 特殊情况的建筑物除外), 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和国家领导人的名字。 7. 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 8. 以本市行政区划名、区片名作专名的,应位于该区域的范围之内。 9. 新增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并避免歧义和同音或近音。 10. 专名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之类的词语; 一般也不以企事业单位名称和品牌名称作专名或部分专名; 不允许以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作专名; 不允许在汉字专名中, 夹杂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或汉语拼音字母; 不允许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汉字简化字必须规范使用。专名用字应简洁,字数一般为 2-3 个字,原则上不超过 4 个字。 11. 通名禁止重叠使用,如×× 广场花园、×× 广场大厦等。.页眉. .页脚 12. 使用“中心”、“广场”等通名的, 在通名前应当有表明其主要功能的词语,如×× 金融中心、×× 商务广场等。(二)居民点和建筑物名称使用以下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 占地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封闭式大型住宅区。其内部分割成块的小型组团, 如需分别命名, 可采用序列命名; 也可选用“苑”、“园”、“里”、“坊”、“庄”、“轩”、“阁”、“亭”、“居”、“院”等作通名命名,通名前不加修饰字。农村居民点如以“小区”作通名,可适当降低量化标准。 2. 花园:有集中成片的绿地,绿化面积达到占地面积的 40% 以上的住宅区。 3. 山庄:近山的住宅区,绿化面积达到占地面积的 45% 以上。 4. 公寓:公共设施齐全的高层住宅楼或占地范围较小的居住楼群。 5. 达不到上述通名标准的居民点, 可选用“苑”、“园”、“里”、“庐”、“舍”、“居”、“宅”、“楼”、“邸”、“阁”、“轩”、“庭”、“院”、“府”、“榭”、“屋”、“坊”、“庄”、“厦”等能反映居民点类别的词语作通名。根据周围环境等特点, 居民点通名前可加一个修饰字,如“嘉苑”、“景苑”、“丽苑”、“雅园”;但一般不冠以“新”字,如“×× 新村”等时效性很强的字眼等。 6. 不得使用不能反映居民点类别的词语,如广场、港湾和桥梁等作居民点通名;. .页脚得使用不能反映建筑物类别的词语作建筑物通名。 7. 大厦:高度在 15 层以上、建筑面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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