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工程门窗采购合同(北京市2009版)政府示范文本要点本文本适用于北京市建筑工程门窗采购合同。买方(甲方)支付价款,卖方(乙方)交付货物。后附,北京市建筑工程门窗采购合同补充协议。BF——2009——0135合同编号: 北京市建筑工程门窗采购合同买房(甲方): 卖方(乙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九年五月北京市建筑工程门窗采购合同买方(甲方):卖方(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筑工程门窗(以下简称为货物)采购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使用货物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使用部位: 第二条货物的基本情况货物名称规格尺寸数量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保温性能(K值)单价总价款:人民币(大写) (¥ 元)货物质量执行 标准。包装标准: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增加采购量的, 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未签订补充协议的,以甲方实际签收确认的货物数量为准,并按照本条约定的单价执行。第三条付款方式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方式付款:(1)按月付款: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 %计 元的预付款,每月 日前支付上月供货货款的 %,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后 日内甲方支付剩余货款的 %,余款于 年月 日前付清。(2)按供货量付款: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 %计 元的预付款,乙方每供货达到 后 日内,甲方支付该批货物价款的 %,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后 日内甲方支付剩余货款的 %,余款于 年月 日前付清。(3)其他方式: 。甲方无正当理由超过约定的交(提)货最后时限 日仍未通知乙方交付剩余货物的,应当在 日内按实际签收确认的货物总量办理结算支付货款。第四条交(提)货方式、(提)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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