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术裁判武术规则及裁判法第一章竞赛组织机构(第 1—6 条) 第一条竞赛委员会由负责竞赛业务的行政人员组成,负责整个大会的竞赛组织工作。可设立竞赛委员会、竞赛部或竞赛处。第二条竞赛监督委员会一、由主任、副主任、委员 3或5 人组成。二、职责: 1 、竞赛监督委员会为竞赛的监督机构; 2 、监督、检查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3 、监督、检查裁判人员的工作; 4 、监督、检查参赛运动队的比赛行为; 5、有权对违纪的仲裁人员、裁判人员和运动队的相关人员做出处罚。不直接参与仲裁委员会和裁判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不干涉仲裁委员会、裁判人员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不介入裁决结果的纠纷; 不改变裁判人员、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第三条仲裁委员会一、由主任、副主任、委员 3或5 人组成。二、职责: 1 、接受运动队的申诉,并及时做出裁决,但不改变裁判结果(即: 只有裁决权,无改判权) 2、仲裁委员会会议出席人员必须超过半数, 表决时超过半数以上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表决投票相等时, 仲裁委员会主任有决定权。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与表决; 3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第四条裁判人员的组成一、执行裁判人员的组成 1 、总裁判长 1 人、副总裁判长 1—2 人; 2、裁判组: 设裁判长 1人、副裁判长 2人;A 组评分裁判员 2—3人; B 组评分裁判员 3 人; C 组评分裁判员 2—3 人; 3 、编排记录长 1 人; 4 、检录长 1 人。二、辅助工作人员的组成 1 、编排记录员 3—5 人; 2 、检录员 3—6 人; 3 、宣告员 1—2 人; 4 、放音员 1—2 人; 5 、摄像员 2—4 人。第五条执行裁判人员的职责一、总裁判长的职责 1 、组织领导各裁判组的工作,保证竞赛规则的执行,检查落实赛前各项准备工作; 2 、解释规则,但无权修改规则; 3 、在比赛过程中,根据比赛需要可调动裁判人员工作,裁判人员发生严重错误时,有权处理; 4 、审核并宣布成绩,做好裁判工作总结。二、副总裁判长的职责 1 、协助总裁判长的工作; 2 、在总裁判长缺席时,代行其职责。三、裁判长的职责 1 、组织本裁判组的业务学习和实施裁判工作; 2 、参与 B 组裁判的评分,并负责运动员比赛套路创新难度的加分; 3 、执行比赛中对套路时间不足或超出规定的扣分; 4 、裁判员发生严重的评判错误时,可向总裁判长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理。四、副裁判长的职责 1 、协助裁判长进行工作; 2 、第一副裁判长参与 A 组裁判的评分; 3 、第二副裁判长参与 C 组裁判的评分。五、裁判员的职责 1 、服从裁判长的领导,参加裁判学习,做好准备工作; 2 、认真执行规则,独立进行评分,并作详细记录; 3、A 组裁判员负责运动员整套动作质量的评分; 4、B 组裁判员负责运动员整套演练水平的评分; 5、C 组裁判员负责运动员整套难度的评分; 六、编排记录长的职责 1 、负责编排记录组的全部工作,审查报名表、套路难度登记表,并根据大会要求编排秩序册; 2 、准备比赛所需表格,审查核实比赛成绩及排列名次; 3 、编排成绩册。七、检录长的职责负责检录组的全部工作,如有变化及时报告总裁判长和宣告员。第六条辅助工作人员职责一、编排记录员的职责根据编排记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二、检录员的职责按照比赛顺序及时进行检录,并检查运动员器械、服装,将比赛运动员带入场后,向裁判长递交检录表。三、宣告员的职责向观众介绍上场运动员, 报告比赛成绩, 介绍有关竞赛规程、规则和比赛规模、项目的特点及武术套路运动的知识。四、放音员的职责 1、配乐项目比赛第一次检录时, 负责收取音乐带或光碟, 根据比赛出场顺序进行编号; 2 、运动员站在比赛场地 3 秒钟后,开始放音; 3 、比赛时不得将音乐带或光碟转借他人或复制。比赛结束后及时将音乐带归还运动队,不得丢失。五、摄像员的职责 1 、对全部竞赛项目进行现场摄像; 2 、遵照仲裁委员会、竞赛监督委员会的要求,负责播放相关项目录像; 3 、全部录像均应按大会规定予以保留。第二章竞赛通则( 7— 20 条) 第七条竞赛性质按竞赛类型分为:个人赛、团体赛、个人及团体赛; 按年龄可分为:成年赛、青少年赛、儿童赛。第八条竞赛项目 14 类:长拳、太极拳、南拳、剑术、刀术、枪术、棍术、太极剑、南刀、南棍、传统拳术、传统器械、对练项目、集体项目第九条竞赛年龄分组成年组: 18 周岁(含 18 周岁)以上; 青少年组: 12 周岁至 17 周岁; 儿童组:不满 12 周岁。第十条申诉一、仲裁委员会受理比赛过程中对执行规程、规则有争议的申诉; 二、范围仅限于对难度评分和裁判长扣分; 三、申诉程序参赛队如果对裁判评判本队结果有异议,必须在该场该项比赛结束后 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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