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总部: 加盟商: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总部: 。加盟商(分部): 。为了规范特许经营系统商标许可使用的行为,维护特许经营系统的形象和声誉,根据总部(分部)与分部(加盟商)于 年 月 日达成的《特许经营合同》,对总部许可使用的商标达成如下协议:一、许可使用的商标总部许可分部(加盟商)使用的商标名称为: ,商标注册号为: ,商标注册时间为: 年 月 日。商标注册人的名称: 。商标注册人的地址: 。二、许可使用的方式总部授权加盟商在特许区域内,以独占(排他/普通)许可的方式使用本协议规定的商标。三、许可使用的范围总部许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标限于 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并按照总部指定的商品品种使用,且总部有权对使用的商品品种进行调整。四、许可使用的地域总部许可加盟商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为《特许经营合同》所规定的特许经营区域,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使用于加盟店的招牌、标志、物品及总部指定的商品品种;(2)商品销售的客户限于在特许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3) 。五、许可使用的期限总部许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标,其许可使用期限按下列第 项规定执行:(1)与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相同;(2)实施期限按照总部的通知执行;(3)限于在 期限内使用。六、商标的更新因总部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取得本协议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而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注册的,无论总部以任何商标取代许可使用的商标,除加盟商明确表示同意之外,有权解除本合同,总部(分部)应当返还 费用,并赔偿 损失。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总部不得(或可以)启用新的商标以代替本协议许可使用的商标,但总部在现有商标的基础上对商标进行的合理改动且不致引起公众对商标识别性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在此限。无论因任何原因而导致商标的变更,因此产生的更改招牌及 的费用由 负担。七、商品质量的保证加盟店使用商标时,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商品质量标准,应当保证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及总部的要求。(1)总部(分部)向加盟商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上的技术指导;(2)总部(分部)可以监督加盟商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加盟商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3) 。八、商标续展总部应保证履行商标的续展手续及其他保障商品合法性的注册手续,包括产品的原产地标志及 认证。九、许可使用费甲方应当收取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已经包括在交纳的特许经营费之中,不再单独收取费用。或加盟店按照 标准向总部(分部)交纳商标许可使用费,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期限与特许权使用费一并按月(季)交纳。十、商标转让除《特许经营合同》转让而导致本协议许可使用的商标一并转让时,总部转让本协议许可使用的商标,加盟商无(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十一、违约责任加盟店有下列违约行为的,除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赔偿损失外,并应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1)将许可使用的商标用于本协议规定范围以外的产品的,偿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2)将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通过加盟店以外的其他途径进行销售的,偿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3)将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销售给未在特许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企业的分支机构的,偿付违约金的计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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