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企业名称(盖章): 项目原因净损失金额审批机关核实金额税前扣除年度…………………………企业说明: 年月日受理国税机关意见: (盖章) 年月日审批国税机关意见: (盖章) 年月日说明: 1.“原因”填损失的原因;如盘亏、自然灾害等。上报时应附有关证明材料。 200 万元(不含)以下,由县级国税局审批; 企业全年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含) 以及设区市局监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设区市内跨县(市、区)汇总纳税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批;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 省局监管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省内跨设区市汇总纳税(合并)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由省国税局审批。 2月15日前。 4. 本表一式三份。审批后一份留审批国税机关,一份留主管国税机关,一份企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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