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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物权排他性和绝对性 论物权的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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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物权排他性和绝对性 论物权的效力.doc基于物权排他性和绝对性论物权的效力一、物权效力的基本依据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亦称对世性)。基于物权的这种特性,物由于物权人有权直接支配其标的物,他可以依自己的总思对物进行使用、收益或处分,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即可以实现其权利。因而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可以排斥英他效力较自己为弱的权利,即: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内容不相容的同种类或不同种类的物权并存;同一标的物上仃数个物权并存时,先成立的物权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而且,同-标的物上有物权存在并同时是债权之给付标的物时,物权当然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在这一点上物权不同于债权,债权人在债务人未为给付前,即不能实现其权利,也不能对应为给付的标的物进行支配。、并不论其内容相容还是不相容的债权存在,而且这些债权不论其同吋,由于物权人有权直接支配共标的物,在其支配范围内,任何人均不得予以干涉。物权人可以要求共他任何不特定的人都尊重其对标的物的支配状态。换句话说,物权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物权人对英标的物的支配状态的义务"因而物权具有绝对性,亦称对世性。在任何人侵害物权时,物权人都可以对之主张返还原物、排除妨害等请求权,即物上请求权,以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可见,物上请求权是直接基于物权的绝对性而产生的法律效力。在这一点上物权不同于债权。债权系相对权、对人权,它以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履行债务)为内容。。因此,债权之受侵害,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造成的,债权人仅能对债务人请求履行当然,债权作为民事权利,法律也应当给予同等保护,即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对于债权人的谙求权也应当予以尊逍,负有不得侵犯债权的义务。“债权,依最近多数说之见解,均认为得为侵权行为之客体,债权受不法侵害时,亦得依侵权行为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但是,物权的物上请求权与债权作为民事权利受法律的一般保护的性质是不同的。首先,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的义务,这是民事权利的-般屈性。与该项义务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乃是侵权行为制度。物权和债权都是侵权行为制度所保护的客体,在这一层总义上,两者的地位相同。但是,物上请求权注重的是物权人与共义务人之间的关系,即物权人对共标的物的支配状态的维持和恢复,它的直接依据是物权而不是法律上对民爭权利的i般保护。因而,它不能包括于侵权行为制度之中,而是依存于物权的独立的谙求权:其次,物权为物的直接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对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甚大,因而其存在与变动,物权法上有相应的制度予以公示,从而具有相应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法律在侵权行为制度之外,更赋予其物上请求权之效力,使物权人得依此请求权排除任何人对其物之干涉。而债权人则是待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其内容是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给付。因而债权的存在及变动无外在的表现形式,他人无由从外部加以认识。"而且即使债权之作为侵权行为制度所保护的客体,也仅只是作为债务不履行制度的i种例外的、补充的经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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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