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全文) 2013-07-1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柳政发[2013]18 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 年 2月 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自治区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城市(含县城)规划区范围以外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本办法所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依法登记户籍地址为行政村或乡(镇)社区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管理。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申请的审核并报有权审批的人民政府审批。第四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村民建新房入住后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的旧房,并复垦、复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非基本农田耕地建住宅。禁止村民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禁止建设区建住宅。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建住宅。第五条村民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鼓励村民结合旧村改造、土地整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村内尚有未利用地、空置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一)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二)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三)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四)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六)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第七条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具体程序为: (一)村民向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 (二)村(居)民小组讨论同意后报村(居)民委员会,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并在村(居)民小组内公示 15日,无异议后报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农村宅基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由村(居)民小组或村(居)民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在当地张榜公布。第八条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gyzhluyin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