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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责任的分析.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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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三期”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责任的分析一、孕期怀孕期间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赔偿金的情形(1)与孕期女职工协商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以孕期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以孕期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理解和分析1、用人单位必须制订出具备法律效力(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经过公示)的规则制度,并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2、在司法实践中,解雇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换句话说就是企业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解雇理由是充分的,是有确凿证据的。因此,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雇劳动合同的,必须有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充分证据,否则败诉风险极大。3、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必须按照本岗位规章制度固定的程序办理,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不合法的处理决定也是不合法的,即使该员工的行为确实已经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4、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4)以孕期女职工“严重失职”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伤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因此解除,“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指劳动者在履行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轻微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比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贪污受贿,侵吞企业财产泄露或出卖商业秘密等。(5)以孕期女职工有双重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6)以女职工“有欺诈等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强制解除劳动应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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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薄荷牛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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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