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依照相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予以相应的惩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依照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伪造情节或阻碍、干扰安全人员执行公务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等行政处分或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a)接到安全部门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未造成事故的,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追究单位主管的领导责任。 b)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分厂)级 车间(分厂)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规定,依照事故程度大小对车间(分厂)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间(分厂)内各级人员不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遵守劳动纪律的违章违纪行为,未造成事故的,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发生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时,除经济处罚外,还应对车间(分厂)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处分可以是警告、记过、停职、免职、除名。 车间(分厂)因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陷或者现场管理混乱,隐患和违章现象严重而酿成事故或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车间(分厂)各级人员的责任。 对各级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车间(分厂)各级人员的责任。 对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危害程度的大小依法追究车间(分厂)各级人员的责任。 3.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