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司考互助团:http://blog./shandasikaohuzhutuan 官方QQ:785359926 1/ 7 两高关于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司法解释(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罪名第13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危险驾驶罪第1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山大司考互助团:http://blog./shandasikaohuzhutuan 官方QQ:785359926 2/ 7 第16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20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 虚开发票罪第21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34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第276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山大司考互助团:http://blog./shandasikaohuzhutuan 官方QQ:785359926 3/ 7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 第33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 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第40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 食品监管渎职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1年 5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对于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山大司考互助团:http://blog./shandasikaohuzhutuan 官方QQ:785359926 4/ 7 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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