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旅游包车合同(湖北省2013版)政府示范文本要点乙方(道路客运企业)应甲方(旅行社)请求,为甲方(旅行社)提供包车服务;甲方(旅行社)支付相应报酬。附件1:甲方基本信息附件2:乙方基本信息附件3:乙方旅游车辆信息附件4:乙方驾驶员信息附件5:旅游包车确认单EF-2013-0004湖北省旅游包车合同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制定湖北省旅游局使用说明一、 本合同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双方不予约定的,应当划 “示’别。二、 本合同文本条款前有“辯号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选定。双方选定的条款,应当在 “口中划“A以示选定;未选定的,不做标记。三、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 但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专属合同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四、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各项条款。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妥善保存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索赔的凭据和法律诉讼的证据。五、 本合同由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旅游局制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合同编号: 旅游包车合同甲方(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经营许可证编号:结算账号:乙方(道路客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经营许可证编号:结算账号:第一条为保障道路旅游客运安全,维护旅行社和道路旅游客运企业的合法权益,给旅游者提供安全、舒适、优质的旅游客运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本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就旅游客运包车事宜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仅供甲方与乙方发生包车业务时使用。本合同甲方应为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旅行社;乙方应为持有交通运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具有旅游客运经营资质的道路客运企业。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一) 甲方必须对旅游包车费用实行 公对公”统一结算。(二) 甲方签订合同后,必须提前 日以电话、传真等形式向乙方预订用车计划,包括所需车型、座位数、行驶路线、包车时间、接团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服务要求等,双方协商一致后,通过《旅游包车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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