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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异议申请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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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异议申请书.doc强制执行异议申请书中请人杨XX等100余人(名单附后)中请事项丄海市公证处作岀赋予强制执行力的(2006)沪证经字第1010号公证书和(2006)沪证经字第1011号公证书,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事实与理由丄海聿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投资丄海金山汽车大世界项H,于2004年1月至2005年6月间先后向申请人杨才佳等人借款近4000万元。双方约定-•年半后归还,并对利率回报也进行了约定。借款到期后,上海聿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中请人已向丄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这些经调解结案,业经生效,己进入执行程序。2006年1刀23H,JL海国信典当有限公司与上海聿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公证处签订了两份《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上海市公证处未依《公证法》和其他民事法律规定,作出赋予强制执行力的(2006)沪证经字第1010号公证书和(2006)沪证经字第1011号公证书,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此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理由如下:一、JL海国信典当有限公司与上海聿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公证处签订了两份《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1)典当行不是银行机构,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规定,无法律授权,只能从事典肖的行为,不能从事贷款业务。2006年1月23日,上海聿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金山汽车大世界项1~1工程止施工建设,是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根据《典为管理办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上海国信典当有限公司是不能进行抵押典半业务的。(2)据查上海国信典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到1()()()()万元,而其于2006年1月23口与上海聿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公证处签订了借款额为1350万元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违反了《典为管理办法》第44条第(5)项规定,即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I0%o综丄,上海国信典为有限公司与上海聿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公证处签订了两份《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该合同无效。而上海市公证处未依《公证法》和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作出赋予强制执行力的(2006)沪证经字第1010号公证书和(2006)沪证经字第1011号公证书,是错误的。借款合同是主合同,而抵押合同从合同,而主合同无效,且未经人民法院合法审判,不具备执行条件,那么担保合同更不具备执行条件。再者,担保合同就可以不经审判直接执行,亦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屮华人民共和国扒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即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诠释,该条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案件屮,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半事人所做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二、典权和抵押权是物权,不能赋予强制执行力。《典当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其将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肖金、赎冋半物的行为。”这说明典权是物权,说得确切一点是用益物权,不是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对象;另外上海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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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14